竞业限制协议
第一条 协议主体
甲方(用人单位):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法定代表人: 乙方(员工): 身份证号: 联系方式: 乙方在甲方担任的职务: (涉及甲方核心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)。第二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与期限
一、竞业限制期限:自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 个月,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(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四条)。
二、竞业限制范围:
- 行业范围: (如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、相似业务、提供同类服务的行业)
- 地域范围:
三、竞业限制的具体竞业对象(可多选):
- □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业务
- □ 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
- □ 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提供咨询、服务、技术协助
- □ 其他:
第三条 补偿金
一、补偿金标准:每月人民币 元(建议不低于乙方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%,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)。
二、支付方式:
- □ 按月支付:每月 日前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
- □ 一次性支付:竞业限制期开始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
- □ 其他方式:
三、乙方收款账户:
- 开户名:
- 开户行:
- 账号:
第四条 甲方未支付补偿金的处理
一、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的,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补足。
二、甲方连续 个月未支付补偿金的,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,并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补偿金;逾期不支付的,乙方可按 % 主张逾期利息。
三、甲方超过 3 个月未支付补偿金且经催告仍未支付的,乙方可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。
第五条 乙方义务
一、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间,不得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任何竞业行为。
二、乙方应在入职新单位(包括自营、合伙、受雇等形式)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新单位的名称、岗位、经营范围。
三、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(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、技术资料、营销策略等),本义务不因本协议解除而消灭。
四、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,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元,造成甲方损失的,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,乙方应另行赔偿。
第六条 甲方义务
一、甲方应在乙方离职前明确告知乙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,包括竞业限制范围、地域、期限及补偿金标准。
二、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补偿金。
三、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情形出现时,及时出具《竞业限制解除通知书》。
第七条 协议解除
一、经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本协议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:
-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达 3 个月
- 甲方要求乙方从事违法行为
- 其他法定情形
三、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,本协议自动终止。
第八条 违约责任
一、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,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。
二、乙方因违约所获收入(包括但不限于工资、报酬、分红、股权收益)应归甲方所有,甲方有权追偿。
三、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,乙方应就超出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九条 争议解决
本协议项下的争议,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的,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;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特别提示
- 本协议适用对象限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"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",不应扩大到普通员工
-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 24 个月的部分无效,超出期限约定无效
- 补偿金标准约定过低或未约定的,可能影响协议效力或导致按司法实践重新核算
- 建议在员工入职时即签署本协议,作为劳动合同附件,明确权利义务
- 使用闪链签平台签署电子竞业限制协议,可自动跟踪协议期限与补偿金支付节点,证据链完整
以上合同模板仅供参考,具体条款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。使用闪链签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。

